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亦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彌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交付他人
前即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
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
日屆滿,雖經聲請人表示有他人拾獲而提示支票,
惟因聲請
人已辦理
止付通知而遭
退票,然
迄今確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107 年度司
催字第59號卷宗、107 年3 月2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
可按
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曾百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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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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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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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亦豐鋼鐵實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7 年1 月31日│160,000元 │0000000│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南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賴彌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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