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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亦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彌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交付他人 前即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,雖經聲請人表示有他人拾獲而提示支票,因聲請 人已辦理止付通知而遭退票,然今確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107 年度司 催字第59號卷宗、107 年3 月2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 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亦豐鋼鐵實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7 年1 月31日│160,000元 │0000000│ │ 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南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賴彌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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