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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代 理 人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於民國(下同 )104 年6 月16日不慎因火災毀損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 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示催告,並於107 年3 月6 日將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7 月6 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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