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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張正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 ,因不慎遺失,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 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系爭支票,業經本院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 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屆滿 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│受款人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鵬順交通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107 年3 月10日│ 80,984元│AF0000000│張正興│ │ │大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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