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張正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(下稱
系爭支票)
,因不慎遺失,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
公
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系爭支票,業經本院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
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張永輝
法 官 程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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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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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│受款人│
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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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鵬順交通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107 年3 月10日│ 80,984元│AF0000000│張正興│
│ │大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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