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游東昱
代 理 人 邱美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,前經
聲請
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
年2 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
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7 年2 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
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聲請人提
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
可憑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
年6 月1 日屆滿。又上開證券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為
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足稽。是聲
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股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58 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敏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2│同上 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3│同上 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4│同上 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5│同上 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6│同上 │一00-ND-0000000-0│ │ 1│ 1,000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7│同上 │一00-NX-0000000-0│ │ 1│ 316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