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
聲 請 人 游東昇
代 理 人 黃淑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年7月30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
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等情,有本院107 年
度司催字第36號卷宗、107 年2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
可憑
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
上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