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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鄭重山即和承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准許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1 日屆滿(同年月9 日及10日分別為星期六及星期日)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款人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富石營造有限公司│元大商業銀行│106 年11月30日│ 66,989元│AH0000000│和承五金行│ │陳家裕 │中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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