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永三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邱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7 年3 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284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一│紘昇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7年1月31日 │26,625元 │KA七六五五二七│永三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消防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