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永三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邱素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7 年3 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
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
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
裁定公示
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
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念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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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284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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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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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│紘昇企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7年1月31日 │26,625元 │KA七六五五二七│永三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消防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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