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泰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嘉男
代 理 人 林靜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
系爭支
票)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4 月1 日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
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1 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均經本院
查核屬實,是聲請
人所為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李麗珍
法 官 葉晨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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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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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│ 受 款 人 │
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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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卅邑企業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│107 年3 月31日│17萬0,415 元│AH0000000│泰準科技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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