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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7 年4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288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 款 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敬鵬工業股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7年3 月20日 │ 75,992 元 │CP0000000│名泰化學材料有限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黃維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