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6號
聲 請 人 立鴻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綮璿
訴訟代理人 王亭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前
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新聞紙在案
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
催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8 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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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29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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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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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│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│107年3月5日 │636,300元 │BI○三○○七五│立鴻│
│1 │吳欽豪 │ │ │ │四 │泰股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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