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0號
聲 請 人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志
訴訟代理人 李俊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
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卷宗、107
年4 月1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
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
告
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曾百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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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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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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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顏瑞芳│聯邦商業銀行│107 年3 月22日│173,000元 │UA0000000│可可可│
│ │ │大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貿易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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