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
聲 請 人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玉蘭
代 理 人 張以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07 年3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
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
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4 月23日屆滿
(末日為休息日,延至次一工作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
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
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子彤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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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金額 │受款人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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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勝藝有限公司陳光華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民國107 年2 月28日│新臺幣18,674元 │金豐精密有限公司│0000000號│
│ │ │限公司中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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