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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蘭 代 理 人 張以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7 年3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4 月23日屆滿 (末日為休息日,延至次一工作日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金額 │受款人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勝藝有限公司陳光華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民國107 年2 月28日│新臺幣18,674元 │金豐精密有限公司│0000000號│ │ │ │限公司中壢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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