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陳均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,前經
聲請
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
7 年3 月22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7 年3 月22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聲請人
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
可憑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
7 年7 月23日屆滿(
按因期間之末日107 年7 月22日為休息
日,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)。又上開證券
迄今無人
向本院申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附卷
足稽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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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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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數 │股票金額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備註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│ 120,000│ │100-ND-0000000-0000000│12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郭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