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,前經 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 7 年3 月22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7 年3 月22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 年7 月23日屆滿(因期間之末日107 年7 月22日為休息 日,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)。又上開證券今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0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數 │股票金額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備註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│ 120,000│ │100-ND-0000000-0000000│12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