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廖學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股票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
7 年4 月26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;又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8 月27日屆滿(107 年8 月26日為星
期
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
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佳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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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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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二─NF─七三─八 │ │1 │100000 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二─NF─七四─0 │ │1 │100000 │ │
│02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二─NX─八一─八 │ │1 │801 │ │
│0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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