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林勇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
,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准許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股票,
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
1 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
月27日屆滿,
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
上
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呂欣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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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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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行 公 司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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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│00九0─ND─0000000─0│ 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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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│00九0─ND─0000000─二│ 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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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│00九0─NX─0000000─0│ 1 │72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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