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7號
聲 請 人 順陽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1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
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
告在案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,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亦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可證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
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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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年度除字第32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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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 款 人 │
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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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順陽開發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6 年5 月31日│136,500元 │YQ0000000│世峰工程有限│
│限公司陳芳│銀行蘆竹分行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│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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