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順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 國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 告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,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。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7年度除字第327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 款 人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順陽開發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6 年5 月31日│136,500元 │YQ0000000│世峰工程有限│ │限公司陳芳│銀行蘆竹分行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