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彩禾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,前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6 年9 月23日、107 年5 月11日分別登載於新聞 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 證券,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,即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 訴訟法第560 條定有明文,其立法理由為:「宣示證券無效 之公示催告,須表明達其目的之當事項,固屬當然之事, 此本條之所以設也。」,蓋公示催告. 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 失權利,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,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 容必須記載正確,且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,始生公示催 告之效果(司法院80年10月16日廳民一字第0977號函參照 )。又支票之發票日、發票人、付款人、金額、票號等記載 事項,有一不同時,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同一,故公示催 告之支票就上開應記載事項有誤載者,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 即與原聲請之支票權利不同,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裁定公示催告,經本 院於106 年9 月18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裁定(下稱 原裁定)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於106 年9 月23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太平洋日報,然系爭支票之正確票 面金額應為「68,620」,然原裁定誤載為「68,020」,後經 聲請人於107 年3 月27日聲請更正,原裁定遂於107 年4 月 16日更正支票票面金額為「68,620」(下稱更正裁定),經 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確認屬實。準此,聲請人應 持更正裁定併同原裁定再行登報,因更正裁定原則上均未將 原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併同登載,致無從得知除更正內容外 之其他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,亦未記載持有票據之人應於如 何之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,並曉示如不申報及提出者 ,即宣告證券無效之意旨,依法自應將更正裁定併同與原公 示催告裁定再行登報,且應自再行登報之日起,重新起算申 報權利期間,公示催告程序始為適法。聲請人於107 年5 月11日登報時,僅將更正裁定登報,未併同原裁定一併登報 ,未符合公示催告程序,是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經公示催告 後,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,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青琦實業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│106年9月5日 │68,620元 │0000000 │彩禾│ 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屋家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具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