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5號
聲 請 人 明恩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騰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
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30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有本院107
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卷宗、107 年4 月30日之新聞報紙1 份
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詠芳
~T25L2X0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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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3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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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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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明恩興業有限公司 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7年3月25日 │15,600元 │NKA五五三八三│金牌│
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三四 │便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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