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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許秀鳳即高信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振益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│107 年4 月30日│57,079元 │AK0000000│高信│ │ │章平祥 │ │ │ │ │汽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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