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邱萬文即銘傑製刀實業社 代 理 人 邱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載支票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採認。茲因附表編號所載 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 1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 219 號卷宗、107 年5 月1 日之太平洋日報、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振勝工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大│106 年7 月6日 │21,000元 │UT0000000 │ │ │林泉成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振勝工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大│106 年9 月6日 │15,640元 │UT0000000 │ │ │林泉成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