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9號
聲 請 人 邱萬文即銘傑製刀實業社
代 理 人 邱俊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
裁定
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載支票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
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
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編號所載
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
1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
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
219 號卷宗、107 年5 月1 日之太平洋日報、本院民事科查
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
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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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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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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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振勝工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大│106 年7 月6日 │21,000元 │UT0000000 │
│ │林泉成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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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振勝工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大│106 年9 月6日 │15,640元 │UT0000000 │
│ │林泉成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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