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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邱萬文即銘傑製刀實業社 代 理 人 邱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定 。然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,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 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,如不申報,使生失權 效果之程序,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。準此,此項登載 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, 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, 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,否則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正確之支票號碼為「UT 0000000 」,聲請人之前係以支票號碼「UT0000000 」聲 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,而將之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代理人陳明在卷,並 有上開公示催告卷所附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、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、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裁定及卷附107 年5 月1 日之太平洋日報等在卷可按。支票票據號碼屬辨識支 票之重要事項之一,應於公示催告內容詳實記載,若缺未記 載或記載錯誤已足使該票據權利人難以辨識此公示催告內容 ,而妨害其依法申報之權利行使,且法院為除權判決須以聲 請人已踐行合法公示催告程序為要件,則聲請人既未完成附 表所載支票之公示催告程序,自不得聲請除權判決,故聲請 人就附表所載支票聲請宣告無效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振勝工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大│106 年8 月6日 │5,250元 │UT0000000 │ │ │林泉成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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