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1號
聲 請 人 興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自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准許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
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
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
13日屆滿(同年月12日為星
期日)。又聲請人於新聞紙刊登
之支票附表內容,雖漏載聲請人
法定代理人蔡自勉及受款人
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,然關於支票發票人、付款人、
發票日、票面金額、支票號碼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
均正確無誤,依其餘刊登內容,仍足特定該票據之同一性,
不影響
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,故此一漏載尚不影
響公示催告效力。而
上開支票,
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呂欣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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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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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受款人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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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興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│106 年12月31日│ 24,150元│KK0000000│環球國際驗證│
│蔡自勉 │中壢分行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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