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
聲 請 人 龍積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慧珊
代 理 人 邱春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屆滿(申報權利
期間末日原為107 年9 月29日,該日為休息日,依
民法第12
2 條規定,以次日代之,由於次日為星
期日,故以107 年10
月1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慧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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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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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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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洪麗珠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│107年3月31日 │155,080元 │TY六二0二九四│龍積│
│1 │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貿易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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