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5號
聲 請 人 可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麥德倫
代 理 人 陸正康
律師
郭展瑋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可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發行如附表
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
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3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等情,有本院107
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卷宗、107 年5 月23日之新聞報紙1 份
可憑。從而,本件聲請宣告
上開股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