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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彰信 代 理 人 蘇芹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 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卷宗、107 年6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財團法人台北│ 台新銀行 │106年11月10日 │88,992元 │TY0000000│華潔洗│ │ │高爾夫俱樂部│ 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滌股份│ │ │林於豹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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