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8號
聲 請 人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彰信
代 理 人 蘇芹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
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卷宗、107
年6 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
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
告
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百慶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│財團法人台北│ 台新銀行 │106年11月10日 │88,992元 │TY0000000│華潔洗│
│ │高爾夫俱樂部│ 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滌股份│
│ │林於豹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