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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美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一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7 年6 月2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361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│正合石材股份有限│永豐銀行內壢分行│106 年3 月27日│84,000元 │0000000 │美慧空間設計│ │1 │公司黃宏鉦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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