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桂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家幟照明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
所
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
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相符,
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5 月4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再
於同年6 月4 日裁定更正原裁定之內容,並經聲請人於同年
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7 日
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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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363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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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居易室內設計有限公│陽信銀行東桃園分行│107年4月20日 │235,000元 │AG一三0三五六│家幟│
│1 │司 黃仁欽 │ │ │ │三 │熾照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明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