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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家幟照明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 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4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再 於同年6 月4 日裁定更正原裁定之內容,並經聲請人於同年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7 日 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 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363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居易室內設計有限公│陽信銀行東桃園分行│107年4月20日 │235,000元 │AG一三0三五六│家幟│ │1 │司 黃仁欽 │ │ │ │三 │熾照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明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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