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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王淑貞即加鄉味專業盒餐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7 年6 月23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7年度除字第379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一│育統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│107年6月10日 │20,960元 │UA0000000 │加鄉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味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業盒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餐店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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