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宗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宗桓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
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7 年度
司催字第220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
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相符,
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5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
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
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
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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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386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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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鉅名實業有限公司彭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│民國107年3月10日 │84,000元 │AF一0七八七九│宗桓│
│1 │曉慧 │梅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