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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勝威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霖 代 理 人 周璟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公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福進興營造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 │107年5月5日 │134,988元 │AM0000000 │ │林春卿 │平鎮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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