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90號
聲 請 人 温惠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,關於「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
均應更正為「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又所謂「顯然錯誤」,
乃指
裁判中所表示之內
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李麗珍
法 官 葉晨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芸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