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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温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「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 均應更正為「明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又所謂「顯然錯誤」,裁判中所表示之內 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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