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3號
聲 請 人 力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建雄
代 理 人 楊琇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
107 年7 月6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
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
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
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
7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
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
於法有據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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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12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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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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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松聯交通有限公司林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│107年7月3日 │173,250元 │YQ0五二五九三│力升│
│1 │俊明 │竹分行 │ │ │0 │國際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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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慧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