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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力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雄 代 理 人 楊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 107 年7 月6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採認。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 7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12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松聯交通有限公司林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│107年7月3日 │173,250元 │YQ0五二五九三│力升│ │1 │俊明 │竹分行 │ │ │0 │國際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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