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9號
聲 請 人 展明齒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銘煌
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
12日屆滿(登報日期為107 年7 月10日,申報權利期間屆滿
日原為107 年11月10日,
適逢週六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
日完結之次日為準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
,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卷宗、107 年7 月10日之
新聞報紙1 份在卷
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
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百慶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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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40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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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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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銘豐工業社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 年9 月10日│20,582元 │QN0000000│展明齒輪│
│ │李奇洋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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