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
聲 請 人 蔡逢春
訴訟
代理人 楊芬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,前經
聲請
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
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聲請人
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
可憑,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
7 年1 月29日屆滿。又上開證券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
為聲請人所陳明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足稽。是
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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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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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 股票金額 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二-NX000001│ │ 1│ 8,000│ 8,000,000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