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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寶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嵩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7 年6 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15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有福同享食品有限公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│107 年1 月30日│3,001元 │BT0000000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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