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0號
聲 請 人 英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素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
本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
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本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韋樺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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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420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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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本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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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全騏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合庫商業銀行中原分│103年7月9日 │549,861元 │0000000 │英橋│
│1 │司 呂明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營造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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