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陞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麗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陞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有如附
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
107 年度司催字第319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相符,
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6 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9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
經聲請人於同年7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
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 │
│號│ │ │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│索士亞科技股份有限│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│107年6月30日 │56,674元 │DA四九一三八一│陞采科技股│
│1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七 │份有限公司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