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0號
聲 請 人 元盛雷射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學哲
訴訟代理人 陳秀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
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在桃園
市楊梅區遺失,前經
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
裁定准
予
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完畢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,
爰
依法聲請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
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7日將裁定刊
登在太平洋日報上,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
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有本院
107 年度司催字第347 號卷宗、107 年7 月27日之太平洋日
報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,是聲請人聲請宣告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
法 官 姚葦嵐
法 官 葉作航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佑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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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支票1紙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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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款人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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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興承機械工業│臺灣中小企│107 年6月30日 │2,499,500 元│AH0000000 │元盛雷射科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北桃│ │ │ │技有限公司│
│ │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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