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聲 請 人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誠輝
代 理 人 李婷婷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
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:「107 年度司
催字第241 號
公示催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7 年度司催字第
313 號公示催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