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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輝 代 理 人 李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:「107 年度司 催字第241 號公示催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7 年度司催字第 313 號公示催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