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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敏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代 理 人 徐芳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( 107 年11月25日逢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 為準)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 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千倍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107年4月25日 │145,743元 │AG0000000│敏成股│ │ │林淨植 │大溪分行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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