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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安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3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安宅實業有限公司 │桃園區農會 │107年5月5日 │7,193元 │FA一一七七七七│晶順│ │1 │李連陞 │ │ │ │三 │工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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