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
聲 請 人 彭興祥
代 理 人 楊芬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股票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
6 年9 月29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;又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 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李佳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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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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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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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X000003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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