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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黃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 7 年8 月11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4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理豐智動化有限公司│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│107年7月31日 │200,000元 │ND0七六八0七│ │ │1 │梁婷婷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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