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4號
聲 請 人 黃添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
7 年8 月11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;又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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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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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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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理豐智動化有限公司│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│107年7月31日 │200,000元 │ND0七六八0七│ │
│1 │梁婷婷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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