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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如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7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 7 年8 月2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2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│107年7月20日 │6,787元 │HA三五0四七五│荷蘭商聯邦快遞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五 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 │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│107年7月10日 │12,863元 │HA三五0四七五│長棣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