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8號
聲 請 人 渼士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如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7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
7 年8 月22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;又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佳芮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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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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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 款 人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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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│107年7月20日 │6,787元 │HA三五0四七五│荷蘭商聯邦快遞股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五 │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 │渼士電子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│107年7月10日 │12,863元 │HA三五0四七五│長棣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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