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號
聲 請 人 正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泓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劉雅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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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註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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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麗新工程│華南銀行桃園分行│106 年6 月30日│20 萬元 │GD0000000 │無 │
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麗新工程│華南銀行桃園分行│106 年7 月30日│20 萬元 │GD0000000 │無 │
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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