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黃麗橋
代 理 人 林得賢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年2月27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(下同)106年9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1月30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本
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
人聲請宣告
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子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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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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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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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0─ND─0000000│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1│ │─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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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0─ND─0000000│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2│ │─0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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