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麗橋 代 理 人 林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(下同)106年9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1月30日屆滿,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0─ND─0000000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│01│ │─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0─ND─0000000│ │1 │1000│ │ │02│ │─0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