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號
聲 請 人 資湧興鋼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振坤
訴訟代理人 張綉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
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
6 年10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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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5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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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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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資湧興鋼業股份有限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6年9月20日 │230,000元 │LN六五二三八0│朝祥油漆工│
│1 │公司王振坤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程有限公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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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