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號
聲 請 人 何文雄
律師即何文雄律師事務所
代 理 人 游育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
6 年8 月1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;又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2月18日(106 年12月17日為星
期日)
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
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佳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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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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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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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睿晟實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│106年2月28日 │36,000元 │CU0二五一二七│何文│
│1 │涂亞華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雄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務所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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