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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何文雄律師即何文雄律師事務所 代 理 人 游育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 6 年8 月1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2月18日(106 年12月17日為星期日)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 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睿晟實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│106年2月28日 │36,000元 │CU0二五一二七│何文│ │1 │涂亞華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雄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師事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務所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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