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
聲 請 人 林欣嬅(即林信雄之
繼承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林信雄之
繼承人,所執有如附
表
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
第345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
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5日
(登報日期為106 年9 月13日,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
7 年1 月13日,
適逢週六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
次日為準)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,有
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卷宗、106 年9 月13日之新聞
報紙1 份在卷
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股票無效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百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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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6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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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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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0000 0│ │ 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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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2│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0000 0│ │ 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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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3│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0000 0│ │ 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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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4│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D0000000 0│ │ 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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