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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金生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代 理 人 陳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,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。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13日 (星期二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據上論結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票面金額 │支 票號 碼│發 票日 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金生精機工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0萬元 │AF0000000 │106年9月1日 │ 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銀行南崁分行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陳金生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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